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1. 总则 :
目的: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定义: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维护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工作。
2.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
公告与勘定:省范围内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公告,由毗邻政府共同管理。
实地位置:以界桩及其他标志物标定,如山脊、河流等。
界桩管理:界桩是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界线变更: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增设界桩,须事先申请并协商一致。
3.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
变更程序: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界线。
争议解决:争议由毗邻政府依据协议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
4.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
档案管理: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
地图使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应使用批准的界线。
5. 罚则 :
违反规定行为:如擅自移动、改变界线标志等,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
乡(镇)界线管理参照执行。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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